如何判斷經營性質所涉法規條款:
所涉法規條款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291號):
第七條規定“ 經營電信業務,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。”
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》(國務院令第292號):
第三條規定“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 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。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,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。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,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、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。”
第四條規定“ 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;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。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,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。”
解析:即使提供了互聯網信息服務,若為非經營性質,經營者可只進行備案,無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。